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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5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崔延恕、青岛晓翁企业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延恕,青岛晓翁企业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延恕。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乔乔,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晓翁企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延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耀,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延恕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晓翁企业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民法院(2017)鲁0213民初4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崔延恕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晓翁公司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崔延恕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争议属于不动产纠纷,涉及的不动产在青岛市李沧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崔延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雄心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徐镜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明玉书记员  于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