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冶秀仓与王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秀仓,王兆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2民初163号原告:冶秀仓,男,回族,1979年10月20日生,系青海省湟中人,住同德县。被告:王兆福,男,汉族,1973年02月26日生,系青海省同德县人,现住同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冶秀仓诉被告王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白增荣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同意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秀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后275元由被告王兆福承担。审判员 蒲 昌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拉华才让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