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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桂某1与虞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1,虞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669号原告桂某1,女,2012年出生,汉族,住德安县。法定代理人桂某2(系原告桂某1父亲),男,198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安县。被告虞某,女,1991年出生,汉族,务工,住德安县。原告桂某1与被告虞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原告法定代理人桂某2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所欠抚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审判员  魏方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露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