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桂某1与虞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1,虞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669号原告桂某1,女,2012年出生,汉族,住德安县。法定代理人桂某2(系原告桂某1父亲),男,198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安县。被告虞某,女,1991年出生,汉族,务工,住德安县。原告桂某1与被告虞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原告法定代理人桂某2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所欠抚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审判员 魏方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露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