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4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秀琴与大连汇珍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琴,大连汇珍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317号原告:陈秀琴,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大连汇珍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王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琴与被告大连汇珍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3元,退回原告103元。审判员 苗润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凌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