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连玉霞与焦作煤业(集团)鑫珠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玉霞,焦作煤业(集团)鑫珠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649号原告连玉霞,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煤业(集团)鑫珠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怡光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许成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涛,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劳资科副科长,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杰,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办公室职员,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玉霞与被告焦作煤业(集团)鑫珠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以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放弃各自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玉霞与被告焦作煤业(集团)鑫珠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玉霞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焦作煤业(集团)鑫珠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为10元,由原告连玉霞负担5元,由被告焦作煤业(集团)鑫珠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元。审 判 长 徐耀军人民陪审员 张剑伟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喜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