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39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磊与伦浩海、陈绮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磊,伦浩海,陈绮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39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徐磊,男,汉族,1988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伦浩海,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陈绮媚,女,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徐磊与伦浩海、陈绮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徐磊清偿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8240元(暂计至2017年4月18日)。案件受理费4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631元。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39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嘉 审 判 员 秦绪刚 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一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