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磊与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263号原告王磊,男,汉族,1977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杨磊,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北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0716A法定代表人王盘林,系该社理事长。原告王磊诉被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张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光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