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桂林市金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乐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金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乐乐,周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金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机场路北侧宜和云天小区。被执行人唐乐乐,男,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周素艳,女,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申请执行人桂林金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7)桂0312民初1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乐乐、周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65295.5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并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312民初1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