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峰、魏铭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峰,魏铭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峰,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铭君,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欣,女,系被上诉人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敏,山东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峰因与被上诉人魏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 鹏审 判 员 翟雪利审 判 员 胡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贾 秀代理书记员 巩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