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邓上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上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381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上来,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现住永安市坑边福利区(户籍所在地:永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上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燕、助理检察员刘文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上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邓上来醉酒后驾驶闽G×××××号二轮摩托车由永安市曹远镇往永安市区方向行驶,行经省道307线296KM+780M路段时,碰到道路中间隔离护栏,造成被告人邓上来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邓上来在现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邓上来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6.7mg/100ml。另查明,经永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邓上来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邓上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疾病证明单;3.证人俞某的证言;4.被告人邓上来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6.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上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上来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邓上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上来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上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云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