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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华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阜阳华通精密配件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阜阳华通精密配件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4278号申请人:安徽华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纬四路。法定代表人:朱海峰,总经理。被申请人:阜阳华通精密配件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工业园区经六路。法定代表人:王得彪,总经理。申请人安徽华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阳华通精密配件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0000元,并以朱海峰所有的位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合肥徽商城金属制品交易市场29幢105室住宅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华通精密配件铸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二、查封朱海峰所有的位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合肥徽商城金属制品交易市场29幢105室住宅一套(权证字号:肥东字第10049233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瑞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