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建放与王小长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长,张建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长,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垣曲县。委托代理人:鲁轩,垣曲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放,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垣曲县。上诉人王小长因与被上诉人张建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7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小长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王小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王小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曙亮审判员 毛松伟审判员 张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