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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1执123号被执行人李伟,男,1985年6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人,农民。阳高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晋022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李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7月28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伟在中国农业银行阳高县支行有存款,帐号为6228480918608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伟在中国农业银行阳高县支行(帐号为622848091860810****)上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建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成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