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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50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诉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已履行约定的还款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