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建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村民委员会,王建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532号原告: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法定代表人:袁德清,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宇航,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建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宋成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