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孟亚军与张爱粮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亚军,张爱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2184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4执2186号申请执行人:孟亚军,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张爱粮,男,1961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依法作出的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沪0114民初9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本院在执行中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沪0114民初97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震审判员 毛 华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 官 ���理林凯书记员 王 彬 彬审判员 毛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彬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