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30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兴鲜与谢传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鲜,谢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张兴鲜,男,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谢传忠,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谢传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0.1667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兴鲜与被执行人谢传忠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蔡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