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龙平与云阳县亿华石材加工厂袁中平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平,袁中平,云阳县亿华石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686号申请执行人李龙平,男,生于1956年12月8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袁中平,男,生于1974年8月15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云阳县亿华石材加工厂,住所地云阳县水口镇老林村*组,注册号:500235212558461。负责人袁中平。申请执行人李龙平与被执行人云阳县亿华石材加工厂,袁中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6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阳县亿华石材加工厂,袁中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龙平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失信决定、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工商、房屋、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经本院调查,该地根本没有被执行人这个人也没有申请人提供的楼层,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下欠申请人债权9000.00元,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6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