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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行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树山与晋中市公安消防支队、榆次区公安消防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山,晋中市公安消防支队,榆次区公安消防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02行初73号原告刘树山,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锦州市居民,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告晋中市公安消防支队,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被告榆次区公安消防大队,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原告刘树山诉被告晋中市公安消防支队、榆次区公安消防大队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25日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树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成玉青审 判 员  苗夺刚人民陪审员  秦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云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