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执70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梁曾财、山东中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曾财,山东中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70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梁曾财,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山东中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允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梁曾财和山东中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5民初字4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邢光庆执行员 张洪臻执行员 李海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向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