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644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冰洋与崔之龙、王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冰洋,崔之龙,王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64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王冰洋,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崔之龙,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王金香,女,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王冰洋与崔之龙、王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之龙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许镇分理处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