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红东方贸易有限公司,刘辉,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徐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红东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辉,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刘萍,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11民初27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辉银行存款1000000.00元。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志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