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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代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代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乡宁县。被执行人:任代珍,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西坡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乡民初字第007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任代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代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代珍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任代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代珍的存款69293.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喜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