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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永吉县新星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于跃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吉县新星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于跃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1064号原告:永吉县新星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岔金路南侧3-2-5-145-2号。法定代表人:田晓慧,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敏,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于跃辉,男,汉族,永吉县吴家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现住吉林省永吉县。永吉县新星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于跃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永吉县新星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因被告已部分履行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吉县新星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00元,减半收取计2825.00元,由永吉县新星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桂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施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