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1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皋兰九合德隆汽车配件经营部与靖远小展修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皋兰九合德隆汽车配件经营部,靖远小展修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1民初1307号原告:皋兰九合德隆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经营者:李某。被告:靖远小展修理部,住所地靖远县东湾镇银三角。经营者:展某。原告皋兰九合德隆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告靖远小展修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皋兰九合德隆汽车配件经营部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皋兰九合德隆汽车配件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计392元,由皋兰九合德隆汽车配件经营部负担。审判员陈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马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