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东与杜凯龙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杜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955号申请人杨东,男,1983年1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被执行人杜凯龙,男,1988年7月1日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申请人杨东与被执行人杜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7)吉0602民初6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杜凯龙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8800.00元(单位账号0100111,职工账号0011118)予以扣划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