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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东与杜凯龙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杜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955号申请人杨东,男,1983年1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被执行人杜凯龙,男,1988年7月1日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申请人杨东与被执行人杜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7)吉0602民初6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杜凯龙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8800.00元(单位账号0100111,职工账号0011118)予以扣划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