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5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英鹭与张德玲、赖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英鹭,张德玲,赖雪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5050号原告:黄英鹭,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如昌(系黄英鹭父亲),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德玲,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赖雪花,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黄英鹭与被告张德玲、赖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英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如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德玲、赖雪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英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德玲、赖雪花归还黄英鹭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3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3日,张德玲以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向黄英鹭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并向黄英鹭出具借条一张。当天,黄英鹭以现金方式支付10万元给张德玲。借款后,张德玲仅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22日。经黄英鹭催讨,张德玲拒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赖雪花与张德玲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此,黄英鹭诉请法院判如所请。张德玲、赖雪花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黄英鹭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黄英鹭与张德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黄英鹭提供的借条为证,应予认定。经黄英鹭催讨,张德玲拒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归还黄英鹭借款及支付约定的利息。黄英鹭诉请法院判令张德玲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3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赖雪花与张德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黄英鹭诉请要求赖雪花与张德玲共同偿还上述债务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张德玲、赖雪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德玲、赖雪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归还黄英鹭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8元、减半收取为1654元,由张德玲、赖雪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书记员 廖丽清(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