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265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胡某,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