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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光与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光,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259号原告:王文光,男,住宝山区。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延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文光与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17)黑0502民初1227号,王德祥诉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黑0502民初1227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晓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