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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王荣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王荣会,孙华,唐春刚,唐春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9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世纪广场*号。负责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晖,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荣会,男。被执行人:孙华,女。被执行人:唐春刚,男。被执行人:唐春旭,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荣会、孙华、唐春刚、唐春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032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辽0283执584号执行裁定书之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4394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7)辽0283执恢939号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荣会在大连农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查询,四被执行人无存款、股权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东恩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张海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