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3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与佛山市禅城区朱志洪石材经营部、朱志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朱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3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23号。法定代表人蒙海涛。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朱志洪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朱志洪,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安县高村镇田心村**号,公民身份号码。关于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与佛山市禅城区朱志洪石材经营部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佛禅环罚石字【2016】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禅城区朱志洪石材经营部应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缴纳罚款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作出(2017)粤0604行审16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佛禅环罚石字【2016】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朱志洪石材经营部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合共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38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审判员 林伟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友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