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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海巧宥服饰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巧宥服饰有限公司,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巧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金沙江西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锦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华洋广场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姬云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上海巧宥服饰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7)新2301民初3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巧宥服饰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属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昌吉市人民法院立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由甲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昌吉市,故昌吉市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上海巧宥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延审判员  马健审判员  何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