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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阜宁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连跃、倪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宁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连跃,倪霞,陈德荣,戴春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121号原告:阜宁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香港路盛世嘉园21号楼。法定代表人:谢哲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该公司员工。被告:袁连跃,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倪霞,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陈德荣,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戴春梅,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阜宁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连跃、倪霞、陈德荣、戴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余春审 判 员  邵延巧人民陪审员  刘长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