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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760淮安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吉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3760号原告:淮安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吴鞠通路45号。法定代表人:周学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永红,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作速,该公司职工。被告:吉化,男,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淮安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淮安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淮安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