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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爱民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庄文强与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文强,彭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爱民保字第20-3号申请人:庄文强,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彭丽,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庄文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丽名下房屋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刘俊英以其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刘俊英名下的房屋,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丛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志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