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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执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林玖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林玖生,刘年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执保12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859951562J。被申请人:林玖生,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被申请人:刘年香,女,1969年6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址同上,系林玖生妻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分宜支行)与被申请人林玖生、刘年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分宜支行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玖生、林年香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玖生、刘年香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