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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宏庆临商贸有限公司与周淑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庆临商贸有限公司,周淑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2096号原告:四川宏庆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和路79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77697264H。法定代表:邓浩文,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系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兵,系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淑陈,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四川宏庆临商贸有限公司诉周淑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四川宏庆临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邓浩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兵虽然到庭,但其系实习律师,不能独立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宏庆临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川宏庆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