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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7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崔宝玲、陈松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宝玲,陈松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775-1号申请执行人崔宝玲,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陈松江,男,1962年10月24日,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崔宝玲与被执行人陈松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300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的本次执行请求已经执行完毕,共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1542813.30元,执行费18008元已经交付,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南商初字第300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的本次执行请求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新审判员  钱 江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