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5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发财与黄德明、田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财,黄德明,田小金,三明市民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1250号原告:张发财(曾用名张发用),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黄德明,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田小金,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三明市民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滨江新城3幢一层17号。法定代表人:黄德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张发财与被告黄德明、田小金、三明市民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张发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民顺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张发财以与民顺公司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发财撤回对三明市民顺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杜超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杨玉香书 记 员 罗建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