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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柴志与席怀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志,席怀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641号原告:柴志,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席怀富,男,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告柴志与被告席怀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柴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志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静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