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郑建新、徐继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新,徐继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民初761号原告:郑建新,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告:徐继东,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郑建新与被告徐继东彩票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支付买彩票款4200元。2、追加利息8个月756元,误工费、复印费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受理后,因被告徐继东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继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16年8月期间,被告徐继东多次到原告郑建新经营的彩票销售点购买彩票,共欠彩票款4000元,由原、被告之间的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予以证明。之后,被告徐继东对该笔欠款4000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继东支付原告郑建新彩票款人民币4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4000元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继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红伟人民陪审员 郑书丁人民陪审员 姜正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