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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雷鹏、潘彩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鹏,潘彩秀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雷鹏,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壮族,住那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彩秀,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壮族,住田林县。再审申请人雷鹏因与被申请人潘彩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桂10民终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雷鹏申请再审称:一、两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二审判决其补偿给被申请人车牌为桂A×××××的小型二手轿车分割款13500元没有事实依据。该车购买时价款为27000元,使用几年后转让得款是16000元,按两人分款应为每人8000元。2、二审判决其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是错误的。其每月稳定收入只有2500元,无力支付1000元抚养费。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雷鹏对其申请再审的请求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实。综合双方当事人原提供的证据,对本案审查后认为,1、再审申请人提出一、二审判决其补偿给被申请人财产分割款13500元没有事实依据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在一审庭审中承认双方同居期间购买车牌为桂A×××××的小型二手轿车价款为27000元,由于该车已转让无法评价,故一审判决以其自认的价款27000元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其认为该车转让得款为16000元,但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也不承认,故一审判决认定该车价值为27000元是有事实依据的。2、再审申请人提出二审判决其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是错误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一审庭审中其承认每月收入9000元以上,现又称其每月稳定收入只有2500元,其陈述前后矛盾。二审法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再审申请人的经济能力,认为一审判决其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过高,改判其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是合情合理的。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判决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雷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 玲审判员 曲 静审判员 闭伟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维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