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陈媛、李可等与田莉荣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媛,李可,田莉荣,陈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2992号原告:陈媛,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李可,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三,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田莉荣,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陈涛,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媛、李可诉被告田莉荣、陈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媛、李可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媛、李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媛、李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媛、李可自行负担。审判员 胡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