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9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军与杜炜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军,杜炜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9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曹军,男,汉族,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被执行人杜炜巍,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曹军申请执行杜炜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镶白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内2529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杜炜巍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杜炜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曹军向本院申请冻结被执行人杜炜巍名下的雅阁牌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炜巍名下的雅阁牌小型轿车1辆,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萨如拉图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