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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2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秦福平与董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福平,董魁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411号原告秦福平,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董魁忠,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原告秦福平与被告董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秦福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福平负担。审判员  戚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