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黎志昌、黎富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志昌,黎富昌,黎飞,黎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852号被询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负责人:潘海良,该行行长。授权委托代理人:陆洪健,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黎志昌,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黎富昌,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黎飞,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黎顺昌,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黎志昌、黎富昌、黎飞、黎顺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黎志昌、黎富昌、黎飞、黎顺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庆朝审 判 员 王锦荣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其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