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建华、茅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茅亚萍,宁波市程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方颖杰,程松,竺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66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申请执行人茅亚萍,女,1965年9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宁波市程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542号四区2号展厅,组织机构代码:69136783-9。法定代表人方颖杰。被执行人方颖杰,女,1985年5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程松,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竺维珍,女,1961年8月5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申请执行人王建华;茅亚萍与被执行人宁波市程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方颖杰、程松、竺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北商初字第00924号民事调解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0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55000元,并于2017年0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于本案655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5执6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方光辉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