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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2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2973号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237号(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58号院5号楼7层707室。法定代表人:刘德,总经理。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吴 献 雅审判员 陈依卓宁审判长 温 同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子 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