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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房少卿等与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房少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房少卿,叶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异38号异议人: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址:登封市阳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房少卿,系该公司董事长。异议人:房少卿,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周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晓楠,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叶德胜,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址:登封市阳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房少卿,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房少卿,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办理叶德胜申请执行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房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房少卿对本院(2017)豫1281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及本院查封冻结其在各购货商处未支付的货款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叶德胜诉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房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义马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于2017年4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调解协议达成的原因是叶德胜及主审法官的承诺:先达成调解,后算账。所以,形成了该份调解书。但事后异议人多次要求申请人进行算账,申请人躲而不见,并且向义马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查封冻结了异议人在各购货商处未支付的货款近400万余元。对此,异议人提出异议:一、异议人核对2013年1月至今,异议人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部分现金已查明向申请人支付款额是11760000元(不含2013年1月29日至2013年2月10日之间转的500万元),2013年前偿还的款项以及630余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在待查中,因此,异议人根本不欠申请人款。二、调解书内容违法,即计算的利息部分是违法的,借据上无约定利息,但其中本金400万元,在无支付利息情况下,按三分利息计息122万元,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三分利息未支付的法院不应支持。而涉案的调解书中的利息,其中400万本金未支付的三分利息算入总利息款中,明显存在违法,该调解书应当予以撤销。三、通过叶德胜与郑州荣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协商,叶德胜用郑州荣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款项即郑州荣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打给异议人(荣泰公司账号上)所谓的预付款500万元,异议人收到该笔款项后,叶德胜催要此款,异议人于2013年1月29日至2月10日又打给其指定的收款人银行账号,异议人问叶德胜该笔款项时,叶德胜称此笔款500万元已还给郑州荣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后经查,该笔500万元款项叶德胜根本未偿还给郑州荣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仍是异议人欠郑州荣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预付款状态中,实际上申请人又将该笔500万元转借给异议人,就是本案申请人起诉的款项。因此,异议人一方面欠着郑州荣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款项,一方面叶德胜起诉着异议人,该笔款项到底是什么款项,异议人已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核查。综上,异议人不欠申请人叶德胜款,在双方未算账的情况下,申请人迫使异议人达成调解协议,明显存在显失公平。(2017)豫1281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违法,申请人拿着郑州荣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款转借给异议人,异议人还得支付着双重利息,实在令人费解。为此,请求义马法院依法查实该案,支持异议人的诉求,还异议人的企业生存及发展。本院查明:叶德胜诉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房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豫1281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和被告房少卿先自愿共同偿还原告叶德胜所欠借款的利息共计122万元(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算到2017年5月31日;被告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和被告房少卿于2017年5月31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叶德胜所欠借款的利息5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叶德胜所欠借款的利息30万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叶德胜所欠借款的利息42万元)。二、被告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和被告房少卿自愿共同偿还原告叶德胜借款800万元及利息。(被告房少卿于2017年10月31日偿还原告叶德胜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叶德胜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叶德胜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叶德胜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和被告房少卿若逾期偿还原告叶德胜借款,原告叶德胜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履行部分的全部借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6340元,减半收取38120元,被告房少卿自愿承担。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和房少卿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叶德胜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豫1281执377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48万元、在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42万元、在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52万元、在山西复晟铝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5万元、在孝义市兴安化工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42万元、在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20万元。本院认为:异议人认为(2017)豫1281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有错误,其不应当承担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异议人主张的内容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受理范畴,异议人可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房少卿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诚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