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2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后情与段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后情,段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22民初1140号原告:王后情,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温宿县。被告:段雷,男,汉族,约35岁,现住新疆温宿县。原告王后情与被告段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后,原告王后情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后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后情撤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王后情负担。审判员 李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启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